取保候审申请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XXX  上海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580号仲益大厦A座3607室  

联系电话:15800690280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于2011年10月18日被闸北区公安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并于2011年10月28日被闸北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受犯罪嫌疑人王某的母亲郑美娟、父亲王文伟的委托,上海XX律师事务所指派XXX周律师担任王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王某亲属的委托,特申请对王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王某的母亲郑美娟或者父亲王文伟,也可以按贵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对王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首先,王某是否收购、代为销售盗窃所得赃物的有关证据应该已被公安机关掌控,如果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的摩托车等赃物,侦查机关也已经追回,社会损失已经降低,且王某所涉嫌的不是暴力型犯罪,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无畏罪潜逃的可能性。

其次,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的赃物总价值应该仅为人民币4000余元,获利仅为400元,根据相关刑事量刑标准和案例,如果其有罪,法院将可能判处独立适用罚金的刑罚,无畏罪潜逃的必要性。

第三,保证人及嫌疑人一家均为上海本地户籍,为上海市常住户口,在上海本地有固定住所,有足够的能力履行监督和报告义务,且他们也愿意以保证金的方式取保候审。

二、基于人道主义原则,请求准许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取保候审

嫌疑人王某的爷爷已经90高龄,从小带其长大的外婆也已84多岁,老人因孙子被捕,精神遭受严重打击,两位老人因见不到孙子而日夜叨念,非常想念,日夜以泪洗脸,其爷爷更是一病不起,身体状况十分令人担忧,因此请求公安机关出于人道主义原则,对嫌疑人王某采取取保候审,让其回家安慰和陪伴爷爷奶奶。

综上所述,对嫌疑人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有社会危险性,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取保候审是合法、合理和合情的,请侦查机关予以批准。如果侦查机关批准对王某取保候审,律师将告诫嫌疑人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随传随到,告告诫保证人认真履行监督和报告义务,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

                                申请人:             律师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六日

保证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