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委托。律师可以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前,应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定自诉案件范围和立案条件。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2、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
3、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应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4、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做出不予立案的,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的,代理律师应作好开庭前准备工作。对于自己无法取得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
6、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提起反诉的,代理律师可接受自诉人委托,担任其反诉辩护人,但应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7、向自诉人告知有关自诉案件开庭的法律规定,避免因自诉人拒不到庭或擅自中途退庭导致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自诉人因故不能委托代理律师出庭的,代理律师应按时出庭履行职责。
8、自诉案件开庭审理时,代理律师应协助自诉人充分行使控诉职能,运用证据证明自诉人的指控成立。
9、自诉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代理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要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自诉案件依法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代理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对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提出异议。
10、自诉案件法庭辩论结束后,根据委托人授权参加法庭调解。
11、协助自诉人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决定是否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二、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1、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2、对于被羁押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辩护律师可代其申请取保候审。
3、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在一审、二审及简易程序中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