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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长江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非法采砂  以类案形式起诉  督促继续履职

【要旨】

对于行政机关同类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履职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类案形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节约司法资源。行政行为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责令继续履职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长江中的江砂是宝贵的非金属矿产资源,盗采江砂不仅影响河势稳定,危及防洪和通航安全,还威胁长江生态环境。2016年前后,江苏省镇江市水利局、扬中市水利局在履行长江采砂监管职责过程中,存在对非法采砂案件降低处罚标准、遗漏“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采砂机具”等处罚事项、对缓缴罚没款申请未经调查即批准等26项行政违法情形。两级水利部门共有621件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上述问题,致使国家罚没款损失3700余万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7年3月,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市水利部门在对长江非法采砂系列案件处罚时存在违法情形,将案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镇江市检察院组织辖区内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开展长江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并于2017年9月立案调查。

立案后,检察机关向水利部门调阅长江非法采砂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发现621件存在遗漏行政处罚事项、低于法定标准处罚、处罚决定未予执行等问题,行政机关上述未依法履职行为,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对长江资源及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非法采砂行为。

2018年4月26日、4月27日,京口区检察院、扬中市检察院分别向镇江市水利局、扬中市水利局发出诉前类案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5月10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系列案件予以挂牌督办。

水利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成立纠正违法工作小组,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向当事人制发缴款通知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整改了63件履职不到位案件,但其余案件仍未得到纠正。

【诉讼过程】

经报江苏省检察院同意,2019年6月29日,京口区检察院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类案形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诉请判令确认镇江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遗漏处罚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2019年7月8日扬中市检察院向江阴市人民法院以类案形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3件,诉请确认扬中市水利局相关行政处罚无效,并责令其对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职责。

2020年10月21日,法院对5起案件同时作出判决,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判决后,水利部门引以为戒,加强对长江非法采砂的打击力度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依法查处非法采砂等案件216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3件,收缴罚没款共计515.9万元。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推动水利部门出台《水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水行政执法行为。2020年10月,检察机关与水利等部门召开工作联席会,积极探索“网格长+河长+检察长”江砂监管新模式,推动形成保护合力。

【典型意义】

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怠于履职等行政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与提起诉讼相结合,探索以类案形式起诉,通过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责令继续履职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以点带面、以案为鉴,依法履职,达到“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良好效果。此外,通过检察监督履职,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形成了执法司法合力。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