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往往希望被关押在里面的人能够“出来”,或者“保出来”、“放出来”,不再关押在看守所,用法律专业术语就是“取保候审”。但是在被逮捕后,通常家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己都认为“保出来”的机会已经不多,希望比较渺茫,或者干脆不再让律师辩护,放弃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机会。如果这样就大错特错了,在法院判决前,甚至在终审判决(即二审判决)前,都不能放弃任何可以取保候审的机会,尤其是刑事犯罪对于当事人有深远影响,如果处理不慎就会导致其人生走向不同的方向,绝对不能掉以轻心。作为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在本文中讲述一个非常有用的措施,即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能够通过审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其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无疑使其获得了自由或相对自由,也使案件向好的方向发展前进了一大步。
含义: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执检字[2016]1号)第二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流程:
一、立案(包含提出申请、受理、初审、正式立案)
首先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注意: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也就是说,一定要有合理的理由,并且最好提供证明材料,这样立案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也为后面的审查打下基础。
例如很多时候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例如患有高血压、肾病、心血管病等)为理由,往往不被接受,除非病情恶化不适合关押。这是因为,被关押进入看守所前都会进行体检,如果病情严重不适合关押,看守所就拒绝接收。如果已经关押进去,就说明病情不是非常严重或非常紧急。提出理由是考验律师基本功和辩护思路的地方,好的律师往往能够抓住重点,理清思路,说理充分,举证详实,最终意见被采纳。切忌泛泛而谈,流于形式,最终无功而返。
二、审查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向办案机关(一般情况下即公安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检察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注意:对于很多案件,检察院拒绝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理由都是相较于刑事拘留时案件情况没有发生变化,这时就需要辩护律师提出合适的理由,也需要家属配合促使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例如积极与被害人或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进行沟通,如果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书,也可以认为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或者积极进行退赃;或者原来不认罪、供述不稳定,反复翻供的态度发生变化认罪的;或者发现被害人有过错而原来没有认定,或者发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理的理由(如自首、检举揭发、犯罪数额下降、犯罪中的作用减轻)等等,此处不一一列举。
三、结案
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对于检察院提出的建议,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都会接受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释放),但也不排除公安拒绝变更的情况,这样就需要辩护律师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尽力促成变更。
另外,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由检察官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这种情况就意味着无法取保候审,除了部分罪行比较严重无法取保候审的之外,一般都是因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不够充分或者没有证据材料不足,这就需要辩护律师有足够的经验和认真负责的精神,积极关注承办检察官的态度,进行充分沟通,争取能够说服承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