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朱某等人原系上海一家资产公司的销售经理。为提高业绩,在朱某的提议下,四个团队销售经理共同出资购买了某银行的64000余条客户信息用于电话销售,内容包括客户姓名、住所、联系电话、银行存款余额等详细信息,后朱某等人被刑拘。
【辩护】申志礼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朱某,在了解案情后,律师为其提供了法律帮助,详细讲解了案件程序以及有关罪名的法律规定,并积极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公安机关认为本案属于团伙作案,且考虑到目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严打阶段,不同意取保候审。
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向检察院提供了非常详细的没有逮捕必要的律师意见,检察院非常重视,为是否决定逮捕朱某等人专门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警方力陈本案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认为如果不批准逮捕,将可能导致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等,极力主张逮捕。律师除有针对性地对警方的疑虑进行解释,并提出六点没有逮捕必要的理由。
【结果】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提出的没有逮捕的律师意见,最终对朱某等人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警方当日将朱某等人的强制措施改变取保候审,将朱某等人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