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印发《关于贩卖盗版光盘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高法刑二[2006]1号)
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一、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铁路运输分院公诉处、二审处,各区、县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刑庭,各区、县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科(处):
现将《关于贩卖盗版光盘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供审理案件时参考。在试行该意见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高院刑二庭和市检察院公诉处。
附:《关于贩卖盗版光盘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意见(试行)》
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
附:
关于贩卖盗版光盘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意见(试行)
一、贩卖盗版光盘行为的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对于贩卖盗版光盘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18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复制盗版光盘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二、贩卖盗版光盘行为既遂的认定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对于销售盗版光盘违法所得达到10万元以上,或者已出售盗版光盘达1.5万张以上的,可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既遂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违法所得明显不足10万元的除外。
三、贩卖盗版光盘行为未遂的认定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惩治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的实际需要,对于销售盗版光盘违法所得未达到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无法查清,但有证据证明已销售与待销售的盗版光盘数量之和达到3万张以上的,或者查获的盗版光盘数量达到3万张以上的,可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已售出的盗版光盘数量,可以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