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沪0104刑初8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杨顺海,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莉,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某被控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18日以沪徐检诉刑诉(2016)83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案发,被告人段某在手机“大象册”APP软件上注册名为“贝利”的账号,并以该账号设立名为“窈窕淑女君子之交”的相册空间,上传大量色情视频及图片。经查,该空间内有五百多名其他用户可以从空间中观看及下载上述色情文件。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段某上传文件中共有101个文件为淫秽文件,其中视频文件88个,图片文件13个。
2016年5月9日,被告人段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手机资料截屏、涉案软件公司情况说明、抓获情况、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及图片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本案并非情节严重,建议对被告人段某单处罚金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提出对被告人段某判处拘役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段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戚 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