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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职务侵占罪缓刑案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虹刑初字第1234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运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1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41月至20153月间,在担任被害单位上海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销售主管期间,利用代表某某公司确定货运价格、回退佣金款等职务便利,在与上海某某携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武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华隆某某(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宁波某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某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等客户单位的业务往来中,违反公司规定,采用向某某公司虚构上述公司需要退佣款的方式,共计侵占某某公司资金人民币57,558元。

  201578日,被告人吴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罪行,并退赔了全部赃款。

  以上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某某公司员工陆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银行卡账号和银行对账单,被害单位某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劳动合同书》、《退工证明》、《情况说明》、《退佣款清单》、《银行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退赔全部赃款,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管理秩序,保护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施月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倪帼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