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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设赌场罪缓刑案例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2791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顾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2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10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4月起,被告人顾某某在本市闵行区吴泾镇新建村958号经营的无名棋牌室内开设赌场,利用麻将和骰子作为赌具供赌客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6112210分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缴获赌具及赌资人民币2,470元,抓获被告人顾某某。

  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吴某某、叶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简要经过、当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顾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李  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郝旭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