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严业周律师成功办理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采纳了严业周律师的《不予逮捕的律师意见书》,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逮捕,成功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附:《不予逮捕的律师意见书》
关于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案
犯罪嫌疑人焦某某不予逮捕的律师意见书
尊敬的检察官: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受焦某某家属委托并经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犯罪嫌疑人焦某某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辩护人对本案有了一定了解。
辩护人认为,嫌疑人焦某某虽然涉嫌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其情节轻微,系本市常住人口,有正当工作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本罪的性质,对其不予逮捕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也不会影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强烈建议贵院对其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理由如下:
一、焦某某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其有适用缓刑、甚至不起诉的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量刑条件
1、焦某某由于偶然在QQ群里有人叫卖、出于好奇而花了150元购买了200余条信息,想看看“是不是真的”,其行为仅限于“花了150元钱,向他人购买了200余条信息”,其行为虽然涉嫌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但情节显著轻微,且其未实际使用,未给被害人造成不良影响,危害不大。
2、焦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积极配合侦查,其行为属于自首,人身危险性小,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据焦某某供述,其系侦查人员通过其母亲顾素英通知其前往接受调查的。焦某某接到电话后,自愿、主动、第一时间约侦查人员到自己住所接受调查,自愿置于警方的控制之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调查。
综上,辩护人认为焦某某情节轻微,尚未给社会造成危害,且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有适用缓刑甚至不起诉的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量刑条件。
二、对焦某某不予逮捕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也有利于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利于其改过自新
1、本罪为非暴力性犯罪,且焦某某有正当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与本案其它依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获取经济收入为目的犯罪嫌疑人完全不同。
2、焦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前,焦某某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更没有任何与本罪有关的记录;这次触犯刑律确系偶然,偶然的机会看到QQ群里有人叫卖信息,其因为一时的好奇、法律意识淡薄触犯刑律,身陷囹圄,恳请司法机关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其不予逮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会具有社会危险性。对其不予逮捕,不仅可以让其感受到刑罚的惩罚功能,更有利于其接受刑罚的教育功能,实现刑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结合,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对焦某某不予逮捕,不会妨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1、虽然本案有多名犯罪嫌疑人,但本案就焦某某而言绝非结伙作案,其仅仅是因为偶然看到QQ群里有人售卖信息,出于好奇而花了150元购买了200余条信息,“看看究竟是不是真的”,与本案其它嫌疑人没有任何联系,且焦某某并非惯犯,其有正当、合法、稳定的工作,之前从未从事过任何违法行为,对其不予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不存在干扰证人作证或者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之可能;
2、焦某某系本地户口,其父母也系上海人,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完全可以做到随传随到;本案也非暴力性案件,焦某某又系自愿投案自首,其完全没有潜逃之必要;
3、如对其取保候审,其家属愿意按办案部门的规定,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提供担保。
尊敬的检察官!焦某某他还是个年轻人,作为辩护人,我内心完全确信,他完全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了法律!他自己、父母均系上海人,在本地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完全没有必要故意以身试法!恳请我们的司法机关念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给他一次机会!
辩护人:严业周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2015年6月8日
附:
1、嫌疑人母亲XXX的联系方式:***********
2、辩护人联系方式:
电话:18221951288、021-60561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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