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志礼律师团队在批捕阶段出具的一份《不予逮捕律师意见书》为检察机关所采纳,成功为一起涉案金额高达27万的信用卡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这是该团队众多成功案例中又一经典案例。这起成功案例说明了律师精通业务能力的重要性,也证明了凡事努力争取,一切皆有可能。
附:律师意见书
关于建议对信用卡诈骗一案
犯罪嫌疑人朱某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书
尊敬的检察官:
XXXX(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朱某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本案犯罪嫌疑人朱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本案有了一定了解。
辩护人认为,朱某的行为虽然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对其确无逮捕必要,恳请贵院依法对其不予批准逮捕,理由如下:
一、朱某有多个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其有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之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刑度条件
1、案发后,嫌疑人朱某在家属的帮助下第一时间还清了所有欠款,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朱某到案后,其在家属帮助下积极筹款,并在2015年3月31日全部结清了其所欠的所有款项,属于刑法规定的“避免造成重大损失”情形,可以减轻处罚,同时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嫌疑人朱某系主动投案自首,主观恶性小,对其不予批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朱某于2015年2月24日得知自己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网上通缉后,自愿、主动、第一时间向住所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置于当地警方的控制之下等待上海警方前来处理,积极配合调查。
3、嫌疑人朱某无法如期还款的原因系突发事故。犯罪嫌疑人朱某系一工厂的负责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记录;其信用状况也非常好,案发前还获得银行数十万的授信额度。这次未能如期还款,确系其经营厂房突遭火灾,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所致,与一般的恶意透支不还存在明显区别。
二、对朱某不予逮捕,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也有利于社会、有利于其改过自新
根据信用卡诈骗的性质,对其不予逮捕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也没有再犯之可能;这次因无法及时还款涉嫌犯罪,确系事出有因,与一般的恶意透支不还存在明显区别,其主观恶性较轻,又系初犯、偶犯,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应该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也不会再危害社会。
朱某经营的是一家小微企业,如果长期关押,将严重影响其企业的正常经营甚至可能倒闭,不利于社会。对朱某不予以逮捕,不仅可以让其感受到刑罚的惩罚功能,更有利于其接受刑罚的教育功能,实现刑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结合,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对朱某不予逮捕,不会妨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1、虽然朱某在本市没有固定住所,但其有正当职业,系企业的负责人,可以做到随传随到;本案也非暴力性案件,朱某又系自愿投案自首,又为企业的负责人,其实无潜逃的必要性;
2、如对其不予批捕而将其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其家属愿意按办案部门的规定,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提供担保;
3、根据本案之性质及具体情况,对其不予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也不存在干扰证人作证或者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之可能。
综上,根据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恳请贵院能够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情况,依法对其作出不予以逮捕的决定。
辩护人:XXX律师、XXX律师
XXXX(上海)律师事务所
2015年4月7日
附:
1、辩护人联系方式:
电话:15800690280
2、有关材料(XX身份证、结清证明、谅解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