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普刑初字第9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5年5月6日生,出生地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本市宝山区,住本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13年5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4]1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普陀区长寿路640号其经营的“某某刻字社”内应他人要求刻制了“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某某有限公司”三枚公司印章。当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该店内交付上述三枚公司印章并收取人民币170元刻章款后,被民警人赃俱获。经鉴定,送检的上述三枚印章印文与提供比对的样本上的同名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物证、案发地的照片,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伪造印章及违法所得,均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 肸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洁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
审 判 员 | 陈 肸 | |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 ||
书 记 员 | 何国斌 |
上海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2014-10-16 上海伪造公司印章罪律师 上海伪造公司印章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