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虚开增值税发票缓刑案例:
2014-9-24 上海虚开增值税发票缓刑案例 www.519ls.com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松刑初字第457号 |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应亦然,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为乔某某(已判刑)经营的上海佳翔电器配件有限公司(已判刑)虚开23份上海易景通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居庸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上海佳翔电器配件有限公司抵扣税款,价税合计人民币259,564元,其中税款人民币37,714.41元已抵扣。 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乔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经乔某某的要求介绍他人为上海佳翔电器配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自愿认罪且上海佳翔电器配件有限公司已经补缴了偷逃的国家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审 判 员 | 曹吉良 |
|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
| 书 记 员 | 王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