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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大传销案,成功辩护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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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黄浦刑初字第2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

  辩护人XXX,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孔甲。

  被告人姜甲。

  被告人瞿某某。

  被告人沈甲。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孔甲、姜甲、瞿某某、沈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某、李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孔甲、姜甲、瞿某某、沈甲及何某某的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准予公诉人申请延期审理1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起,上海家帝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家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帝豪公司,另案处理)通过旗下“我爱我买”电子商务购物平台,以推销网站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元或者1万元的商品套餐获得加盟资格,并按照推荐发展加盟的先后顺序组成上下线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不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

  被告人何某某于2008年3月经他人介绍缴纳1万元成为家帝公司的三级代理商,于同年7月晋升为二级代理商。2010年6月后被告人何某某积极发展丁某某、郑玲(均另案处理)等人,于同年10月晋升为一级代理商。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对外宣传家帝豪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者间接发展葛某某、郭某某、马甲、郑某某、罗某某、徐某某、杨某某、周甲、宋某某、姜甲、孔甲、瞿某某、沈甲等代理商加盟,负责团队内合同书递交、会议组织、返利收发等事项,由其借用上海智文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兴全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账户收取团队返利,并负责团队成员的返利资金发放。

  被告人孔甲于2010年3月经被告人何某某介绍缴纳1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后,积极参与公司传销活动,并于2011年中旬成为家帝豪公司的市场经理。期间,被告人孔甲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对外宣传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梅某、侯某等代理商加盟其团队。

  被告人姜甲于2011年3月经被告人何某某介绍缴纳1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后,积极参与公司传销活动,并于2011年6月成为家帝豪公司的市场经理。期间,被告人姜甲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对外宣传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赵某某、马曙春等代理商加盟其团队。

  被告人瞿某某于2011年3月经赵某某介绍缴纳1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后,积极参与公司传销活动,并于2011年6月成为家帝豪公司的市场经理。期间,被告人瞿某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对外宣传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沈甲、陈某某等代理商加盟其团队。

  被告人沈甲于2011年6月经被告人瞿某某介绍缴纳5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二级代理商后,积极参与公司传销活动,并于2011年下旬成为家帝豪公司的市场经理。期间,被告人沈甲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对外宣传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沈乙、仲某和沈丙等代理商加盟其团队。

  经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何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4757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督导、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4个级别,自然层次有17层;被告人孔甲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75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3个级别,自然发展层次有6层;被告人姜甲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138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3个级别,自然发展层次有8层;被告人瞿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65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3个级别,自然发展层次有6层;被告人沈甲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52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3个级别,自然发展层次有5层。

  何某某传销团队于2010年10月至2012年3月期间,共获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返利为4,455,597.20元;被告人何某某于2011年8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收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个人返利为171,954.80元;被告人孔甲于2010年8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收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个人返利为44,129.5元;被告人姜甲于2011年8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收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返利资金为50,644元;被告人瞿某某于2011年8月至2011年11月期间,收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返利资金为12,737.25元;被告人沈甲于2011年8月至同年11月期间,收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个人返利为22,850.25元。

  被告人何某某、孔甲、姜甲、瞿某某和沈甲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分别于2012年5月25日、2012年5月15日、2012年6月7日、2012年6月27日和2012年7月18日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葛某某、郭某某、马甲、郑某某、罗某某、徐某某、杨某某、周甲、宋某某、姜甲、屠乙、屠甲、叶某某、赵某某、黄某、王甲、王乙、张某某、王丙、姜乙、王丁、周乙、孔乙、李甲、曾某某、马乙、陈某某、沈乙、高某某、李乙、沈丙、仲某的证词;电子数据及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服务商加盟合同、工商资料、银行对账明细等书证;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何某某、孔甲、姜甲、瞿某某、沈甲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孔甲、姜甲、瞿某某、沈甲伙同家帝豪公司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5名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孔甲、姜甲、瞿某某、沈甲均辩称其参加的是家帝豪公司的“消费养老”项目,该项目经过多家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有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颁发的培训证书,其没有实施引诱行为,在团队中也没有起到组织、领导作用。何某某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孔甲、姜甲、瞿某某、沈甲认为自己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何主观恶性、所起作用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起,家帝豪公司通过旗下“我爱我买”电子商务购物平台,以推销网站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5,000元或者1万元的商品套餐获得代理商加盟资格,并按照推荐发展加盟的先后顺序组成上下线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代理商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不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

  被告人何某某于2008年3月经他人介绍缴纳1万元成为家帝公司的三级代理商,于同年7月晋升为二级代理商。2010年6月后何某某积极发展丁某某、郑玲(均另案处理)等人,于同年10月晋升为一级代理商。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对外宣传家帝豪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者间接发展葛某某、郭某某、马甲、郑某某、罗某某、徐某某、杨某某、周甲、宋某某、姜甲、孔甲、瞿某某、沈甲等代理商加盟,负责团队内合同书递交、会议组织、返利收发等事项,由其借用上海智文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兴全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账户收取团队返利,并负责团队成员的返利资金发放。

  被告人孔甲于2010年3月经何某某介绍缴纳1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后,积极参与公司传销活动,并于2011年中旬成为家帝豪公司的市场经理。期间,孔甲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对外宣传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梅某、侯某等代理商加盟其团队。

  被告人姜甲于2011年3月经何某某介绍缴纳1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后,积极参与公司传销活动,并于2011年6月成为家帝豪公司的市场经理。期间,姜甲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对外宣传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赵某某、马曙春等代理商加盟其团队。

  被告人瞿某某于2011年3月经赵某某介绍缴纳1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后,积极参与公司传销活动,并于2011年6月成为家帝豪公司的市场经理。期间,瞿某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对外宣传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沈甲、陈某某等代理商加盟其团队。

  被告人沈甲于2011年6月经瞿某某介绍缴纳5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二级代理商后,积极参与公司传销活动,并于2011年下旬成为家帝豪公司的市场经理。期间,沈甲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对外宣传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沈乙、仲某和沈丙等代理商加盟其团队。

  经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何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4757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督导、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4个级别,自然层次有17层;被告人孔甲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75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3个级别,自然发展层次有6层;被告人姜甲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138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3个级别,自然发展层次有8层;被告人瞿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65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3个级别,自然发展层次有6层;被告人沈甲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52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3个级别,自然发展层次有5层。

  何某某传销团队于2010年10月至2012年3月期间,共获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返利为4,455,597.20元;被告人何某某于2011年8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收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个人返利为171,954.80元;被告人孔甲于2010年8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收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个人返利为44,129.5元;被告人姜甲于2011年8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收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返利资金为50,644元;被告人瞿某某于2011年8月至2011年11月期间,收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返利资金为12,737.25元;被告人沈甲于2011年8月至同年11月期间,收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个人返利为22,850.25元。

  被告人何某某、孔甲、姜甲、瞿某某、沈甲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分别于2012年5月25日、5月15日、6月7日、6月27日、7月18日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葛某某、郭某某、马甲、郑某某、罗某某、徐某某、杨某某、周甲、宋某某、姜甲、屠乙、屠甲、叶某某、赵某某、黄某、王甲、王乙、张某某、王丙、姜乙、王丁、周乙、孔乙、李甲、曾某某、马乙、陈某某、沈乙、高某某、李乙、沈丙、仲某的证词分别证实,家帝豪公司规定,成为三级代理商(E店)的条件是向公司缴纳1万元加盟费,公司会给其1万元的产品;成为二级代理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三级代理商再发展5个新的三级代理商即可晋升成为二级,另一种是直接向公司缴纳5万元,购买5个E店,公司还会赠送1个E店就可成为二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晋升为一级代理(市场督导)首先自身要成为市场经理(所谓的一级半),另还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名下的E店要达到400个(2011年3月份之前是200个),二是自己名下直推的5个二级必须有3个或以上的市场经理。老三级介绍一个新三级可以获得2,000元的返利,老三级上面二级可以获得1,000元,上面的一级可获得800元;如果二级直接介绍一个新三级,二级可以获得3,000元,一级获得800元;如果一级直接介绍新三级,一级可以获得3,800元;另外,公司规定同级是不计酬的,即其下属的代理商已经晋升到与其相同的级别时,他直接或间接发展的新代理商其都是不能获取返利报酬的。

  2、工商资料证实,被告人曹某于2004年5月9日注册成立上海家帝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2007年7月12日更名为家帝公司,2010年6月25日又更名为家帝豪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股某某为曹某及其子曹某某,出资比例分别为90%和10%。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上海智文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系由孙某、王某某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上海兴全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由陈某、蒋卫某某、庞某某、任某某、丁某某、王某等11个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某。

  3、三级服务商加盟合同书、二级服务商加盟合同书、销售代理协议、家帝豪公司期权计划等证实,服务商加盟前需购买1万元、5万元的市场价产品,一级代理商可获得22份期权、二级代理商可获得3.3份期权、三级代理商可获得1份期权。

  4、上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银行明细、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书证证实,何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4757人,自然层次有17层;孔甲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75人,自然发展层次有6层;姜甲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138人,自然发展层次有8层;瞿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65人,自然发展层次有6层;沈甲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52人,自然发展层次有5层。2010年10月至2012年3月,何某某传销团队共获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返利为4,455,597.20元;何某某于2011年8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收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个人返利为171,954.80元;孔甲于2010年8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收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个人返利为44,129.5元;姜甲于2011年8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收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返利资金为50,644元;瞿某某于2011年8月至2011年11月期间,收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返利资金为12,737.25元;沈甲于2011年8月至同年11月期间,收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个人返利为22,850.25元。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5名被告人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分别于5月25日、5月15日、6月7日、6月27日、7月18日主动前往公安机关。

  6、被告人何某某、孔甲、姜甲、瞿某某、沈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行为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单位可以成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本案中,家帝豪公司以推销商品、“消费养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1万元购买商品套餐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推荐发展加入的先后顺序,形成上下线关系,设置“一级、一级半、二级、三级”的晋级制度,具有明显的层级性。家帝豪公司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并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要求的发展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要件,故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何某某、姜甲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五名被告人均应予以刑事处罚。五名被告人在与家帝豪公司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何某某、姜甲应当减轻处罚,对孔甲、瞿某某、沈甲应当从轻处罚。关于五名被告人提出“消费养老”项目经过多家主流媒体报道,有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颁发的培训证书等辩解,经查,相关报道和培训均是对家帝豪公司“消费养老”项目的讨论和宣传,并不涉及公司实际所实施的传销经营模式,故对各被告人的相关辩解均不予采纳。五名被告人接到公安人员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所作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有据,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孔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姜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沈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何某某、孔甲、姜甲、瞿某某、沈甲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吴明峰
​法官助理李倩岚
​人民陪审员肖  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谢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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