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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郑某诈骗案一审获刑拘役五个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闵刑初字第2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a,男。l99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2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a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智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a及其辩护人杨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郑a利用互联网发布“优惠学车”的虚假信息,并冒充驾校职员,分别从被害人尚a处骗得人民币3,100元,从被害人杨a处骗得人民币3,500元,从被害人周a处骗得人民币3,000元。
  2012年10月11日,被告人郑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郑a的亲属代郑退缴赃款人民币9,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尚a、杨a、周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b、史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被害人杨a、周a提供的收据,上海市静安区、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多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郑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能积极代为退出赃款,对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郑a认罪较好、有退赃表现等为由请求对郑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a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2013年3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退缴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周  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施俊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