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暂住上海市黄浦区县左街。因本案于2007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虹,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暂住上海市黄浦区县左街。因本案于2007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08]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杨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08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XX及辩护人朱虹、被告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X自2007年2月起,租借本市黄浦区县左街XX号XXX室、XXX室作为售假窝点,并雇佣被告人杨X,共同在本区外高桥保税区国际商品广场等处兜售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2007年12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侦支队将被告人徐XX、杨X抓获,并在上述窝点内查获待售的“ROLEX”、“RADO”、“OMEGA”等多种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共计817块,按市场价格估算,金额达人民币22,079,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杨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相关租赁协议、商标注册证、鉴定书、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杨X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XX、杨X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徐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两名被告人均能当庭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已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均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徐XX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冯 祥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谢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