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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李某盗窃案获刑二个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黄浦刑初字第356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李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7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院指控,2013年3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某号某广场地下一层非机动车停车库内,见被害人胡某的凤凰依兰公主TDN01Z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432元)的钥匙遗留在车上即用钥匙打开车锁,骑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李某于2013315日在接受民警调查时交代盗窃事实并主动交出赃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监控录像;赃物(照片)的扣押、发还清单;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强有自首情节,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以支持。为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审  判  员孙攀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邢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