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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盗窃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奉刑初字第4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4年6月被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2012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再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至本区金汇镇某村某号某室,采取钢筋撬锁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温某现金人民币500元、飞触牌平板电脑一部以及价值共计人民币1 787元的黄金戒指一枚、BKK牌滑盖手机一部;嗣后,其将该枚黄金戒指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典当于上海某某典当行。

2012年1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至本区金汇镇齐贤社区某某村某号某室,采用扳手撬锁入室的方式,欲在被害人张某暂住处行窃时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温某、张某的陈述,证人路某某、刘某某、晏某某、邓某、葛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当票、登记表,上海市某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制作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110接警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私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3年9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之数责令退赔。

三、随案移送的一字批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陈士龙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孙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