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徐某系处级干部,临近退休前因涉嫌贪污、私分国有资产被某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后某检察院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对徐某提起公诉。
【处理】我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数度会见徐某,并多次与办案部门进行沟通,认为徐某无职务便利可供利用,所得皆为合法收入,不构成贪污罪;指控其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实系主体不适格。
【判决】2012年11月某市中级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认定徐某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二罪皆成立,但考虑徐某的情况,对徐某从轻处罚,最终二罪决定合并执行五年有期徒刑。
【评析】虽然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法院最终判决徐某二罪皆成立,但二罪仅合并执行五年的判决也属于法定最低的刑期,可以看出法院对本案其中是终折衷处理的——虽然难以判无罪,但在刑期上从宽从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