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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结的辩护:当事人利益优先,还是事实与法律优先?

    律师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与法律规定,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或无罪辩护。然而这样的规定常常让人纠结不已,有些时候你根据事实与法律规定进行辩护,将会违背你的法定职责:罪轻辩护或无罪辩护。

    最近一个徐汇法院的案件,徐汇检察院指控被告构成挪用资金罪,而根据事实与法律规定,被告不是被害人的工作人员,根本无法构成挪用资金罪;更接近事实的是诈骗罪——被告伪造被害人印章,以被害人名义购买其柜台所在超市的购物卡。这完全符合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了被害人122万的资金。作为辩护律师,如果根据事实与法律规定进行辩护将“越辩越重”,被告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这显然违背了辩护人“为被告作罪轻辩护”的法定职责。

    就该案,当时考虑了两种辩护策略,一是作他罪辩护,主张挪用资金罪不成立,应以较轻的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责;二是作罪轻辩护,对挪用资金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节。第一种方案风险极大,一旦不采纳法院可能以诈骗罪判处,但如果辩护意见一旦被采纳刑期将极大减轻;第二种方案稳妥,但辩护价值不大——无判处三年以下的可能性。对于第一种方案,开庭前与法官进行了沟通,法官意识到定性有问题后马上给检察官打电话。吾问其有否判处诈骗罪的可能性?答曰:有可能,但是如果你对挪用资金罪没有意见,我将考虑对他从轻处罚。权衡再三,决定采取第二种方案,利用“上诉不加刑”的规定,拟如果不满意一审判决,在上诉时再作职务侵占罪不成立的辩护,即使上诉不成功也不会加重刑罚。庭审很和谐,结果很满意:检察官指控被告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及辩护人没有异议,法官自然判处被告构成挪用资金罪,且因“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好”还认定自首,最终获得了理想的判决结果。

    另一个案件:松江检察院指控被告构成非法经营与诈骗二罪。非法经营罪没有问题,但诈骗罪问题很大。问题是:如果对诈骗罪作无罪辩护,一旦失败被告可能被从重处罚。现实的情况又是,法院认为该罪不成立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辩护人天真地“根据事实与法律规定”针对该罪为被告作罪名不成立的辩护,那么最后毫无疑问地被认为认罪态度不好而被从重处罚。辩护人的法定职责要求是:最后合并处罚的刑期降至最低。在这个案件中,“根据事实与法律规定”辩护与“为被告作罪轻或无罪辩护”的法定职责又冲突了。

    剩下的问题是:辩护人到底是应该根据事实与法律规定进行辩护,还是为被告作无罪或罪轻辩护?这个让人纠结的问题的根源,部分源于“胡萝卜加大棒”的司法实践:认罪是必须的,如果认罪(即使是违心)就可以认罪态度好为由从轻处罚;如果不认罪(从所周知的原因,这个国家的制度要求国家机关永远正确,不会不可能也不允许犯错误),对不起了,态度不好,从重处罚。个人认为,从律师制度的目的来看,二者发生冲突时,必须坚持后者。(作者:严业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