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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二审改判免刑

 

    【案情】因家庭纠纷姚某将妻子打成轻伤。一审普陀法院判处姚某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其拘役二个月。由于姚某系国家公务员,如果该判决生效其将失去公职并将终生存在犯罪记录。万分焦急的姚某找到我团队律师,要求上诉。

    【处理】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系家庭纠纷,姚某又因不慎失手所致,建议上诉法院判决姚某免于刑事处罚。在上诉后,律师又多方沟通、协调、辩护,最终取保了被害人的谅解。

    【判决】2012年11月22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姚某免于刑事处罚。

    由于改判免于刑事处罚,姚某没有留下任何犯罪记录,成功保住了公职。律师在此也提示各位,要珍视自己的信誉与前途,不要给自己留下终生无法抹掉的犯罪记录。


    附判决书:http://www.hshfy.sh.cn:8081/flws/text.jsp?pa=ad3N4aD04MDQ0NjMmdGFoPaOoMjAxMqOpu6a2/tbQ0MzW1dfWtdo2NzK6xSZ3ej0Pdcssz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沪二中刑终字第67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乙。
  辩护人XXX,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XXX,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姚乙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许某某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姚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侯某的陈述、证人姚甲、汤某某、张某某、景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和伤势照片、普陀区中心医院相关病历、放射诊断报告、普陀区中心医院放射科出具的说明,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相关病历及放射诊断报告,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结婚证,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认定,2011年10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姚乙与妻子侯某在位于本市梅岭北路XXXX弄XX号XXX室家中,因家庭纠纷发生争吵,双方在争抢侯某所持家中钥匙的过程中发生推搡,继而双方相互扭打,被告人姚乙用拳击打被害人侯某面部等处,后民警接侯某报警至现场,将双方带至派出所。经司法鉴定,被害人侯某遭受外力作用致面(唇)部贯通创、右上颌窦前臂骨折等,构成轻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姚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被告人姚乙上诉认为,案发时其没有殴打被害人侯某,对侯某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庭审后,姚乙主动来本院表示,因之前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且一味顾及自己的颜面,故否认犯罪事实,现其承认自己殴打侯某的事实并已对侯某赔礼道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提出,鉴于被害人已经表示对姚乙谅解,请求二审法院对姚乙从轻判决。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姚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诉讼程序合法有效。建议二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二审期间,被害人侯某与姚乙自行达成刑事和解,并对姚乙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姚乙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本案系家庭内部矛盾引起的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不适用刑事处罚亦可达到对被告人进行教育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2)普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主文即被告人姚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二、被告人姚乙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孙国祥

审  判  员刘忠伟

代理审判员朱雯雯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刘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