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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坏人”辩护为那般?

 

    我的职业决定了我的大部分工作就是为他人提供辩护,然而我觉得为别人辩护的刑事律师同样也需要辩护,真理只有越辩才能越明。

 

    了解我的人,常常会问我这样的问题:那些坏人这么坏,你为什么还要为他们辩护?不了解我的人,感觉无非是我收了钱,昧着良心为那此坏人辩护,因此我也是坏人。一方面,我为他们的善良和嫉恶如仇感动,另一方面我自己又感到深深的悲哀。偶尔在我有空的时候也会向他们解释这是为什么,然而大多数时候只能选择沉默。也许,只有当他自己或他的亲戚、朋友身陷囹圄的时候才会深刻地理解,律师为“坏人”辩护其实是多么有必要,特别是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当手握权柄的时候,他感觉自己便是正义;然而等到他身为阶下囚的时候,又会感觉到其实他是多少需要由人来为他来主持正义。

    

    对于律师为什么为坏人辩护有疑惑的人,大概是将一个人理解为绝对的坏或绝对的好。现实世界中的人其实不存在绝对的坏和绝对的好,“坏人”身上通常仍有可取之处,“好人”身上未必就没有坏的地方。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辩护是建立是尊重事实的基础之上的,协助法院更好地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尽可能地减少冤案错案,使犯罪嫌疑人罚当其罪,律师的职责仅是维护其合法部分的权益,而不是为其违法犯罪部分的行为开脱。

 

    尽管道理是如此简单,但操作起来却很困难,因为已经发生的事情不可能再重现,大多数情况下仅能够通过遗留的证据来还原事件本来的面目。然而人毕竟不是神,无人能够保证其收集的证据是绝对真实可靠的,能够充分充分地还原事件本身。承认了这一点,就需要对证据进行鉴别。鉴别的手段除了技术手段,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律师的质证,最后由法院综合各方的意见予以认定,最大限度地保证证据的可靠性与真实性。刑事案件需要律师介入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代表国家的控方其主要职责是指控犯罪、精通法律且力量过于强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律师介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作为弱势一方的被告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限制权力被滥用,更好地查清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使有罪之人罚当其罪,使无罪之人不受冤枉——这正是律师制度设计的初衷。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个初衷,一些法治国家在制度设计时甚至牺牲了部分公共利益,例如规定律师应当隐瞒其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它犯罪行为,因为律师履行职务的基础是基于当事人的信任,揭发当事人的罪行与律师的法定职责相违背,并且将摧毁律师履行职务的基础。揭发当事人罪行是一种社会公益,维护律师制度也是一种社会公益,只为由于后一种利益比前一种利益对于社会更为重要,因此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律师享受揭发当事人罪行的豁免权。

 

    许多时候被告人以及被告人的的亲戚朋友,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关,其唯一的救命稻草就是律师,因为除了律师之外无人能够为之提供法律帮助,也根本无法介入提供帮助。然而,虽然明白的是,作为一名律师,他不能,不应,也不是为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辩,而仅仅是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辩,不是他干的,还其清白;不该他承担的,为其卸下。更通俗地讲,刑事律师的职责就是根据事实与法律,为身陷囹圄的当事人提供无罪或罪轻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