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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5000判缓刑

    李某因盗窃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书中要求判处李某九个月并要求并处罚金。我团队律师临危受命,在开庭前一天接受委托,经过紧张准备,决定采取以进为退的辩护策略,据理力争,力挽狂澜,法庭最终采纳了律师要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李某仅被判处六个月缓刑,终于可以回家与亲人相聚。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XXXX(上海)律师事务所受李某本人委托,指定XXX律师担任李某盗窃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审查了有关案卷材料,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辩护人在此提出两种量刑意见:

第一种量刑意见:对被告人李某单处罚金

一、单处罚金的事实依据

(一)被告人李某盗窃的数额仅为5400元;

(二)被告人李某全额退赃

(三)被告人李某具备缴纳罚金的能力

(四)被告人李某为初犯、偶犯

(五)对被告人李某单处罚金的确已不致再危害社会

二、单处罚金的法律依据

《上海法院盗窃罪量刑指南(试行)》

第十九条 对于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500元以上不满2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1250元以上不满1万元、扒窃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8000元的犯罪分子,全额退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备缴纳罚金的能力,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依法单处违法所得或所盗财物价值一至二倍的罚金:

(一)初犯或者偶犯;

(二)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

(三)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六)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综上,结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李某完全符合单处罚金的条件,考虑到社会效果,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李某适用单处罚金刑,给她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第二种量刑意见:依据法定的量刑幅度,结合从轻和减轻情节,依法对李某判处缓刑

一、本案的法定量刑幅度

(一)法律规定

1、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上海法院盗窃罪量刑指南(试行)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扒窃财物价值800元以上不满8000元,为“数额较大”。

(二)辩护人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在不考虑任何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情况下,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应为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

二、被告人李某的从轻、减轻情节

除公诉机关《量刑意见书》确定的从轻和减轻情节之外,还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李某归案的情节

李某供述,2011年10月10日上午,在接到崔三燕电话“让其下去,看看银行的录像是什么回事”,就立即到楼下去,然后被警察带走的。根据上述供述,被告人对盗窃的事实心里应该是清楚的,但在接到崔三燕电话后,没有犹豫就立即下去,没有任何抗拒和回避行为,积极配合。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虽不构成自首,但其行为非常接近自首。

因此,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结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适度减少基准刑。

2、当庭认罪情节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7项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3、退赃、退赔的情节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8项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情节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9项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0项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三、被告人李某完全符合缓刑的条件

(一)适用缓刑的事实依据

1、被告人李某的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下;

2、被告人李某有多种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

3、被告人李某悔罪表现良好;

4、对被告人李某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二)适用缓刑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结合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如法庭不考虑对被告人适用单处罚金刑,辩护人恳请法庭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结合被告人李某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判处缓刑。

题外话

通过多次坦诚的交谈,从其惶恐的眼神,作为辩护人,我可以深刻地感受到,在经过这次事件后,她已经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真的错了;也已经真正地悔改了。也正是因为她真诚的悔改,被害人崔三燕两次向司法机关表达了其谅解被告人的意愿,在《申请书》中用了“求”二字,要求公安机关不要再追究她的责任。

被告李某今年才19岁,在父母眼里,她还是个孩子,走上社会才一年多,还处于成长期,还有许多美好的梦想以后的路还很长。每个人成长的路上,都会有这样那样的挫折和磕磕碰碰,我们的这个社会需要宽容。被害人已经从心底宽恕她了;辩护人恳请司法机关也给予她宽大处理,给她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反过来,如果我们对这样的一个孩子进行过于严厉的处罚,反而可能会激起她对社会的憎恨,对其一生也必将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成为日后和谐社会中的一个不稳定的因素,也不符合我们刑罚制度的本质和目的,即我们刑事处罚的目的并非为了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而是对犯了罪的人进行改造,使其成为一名合格的,对社会有用的人。

而如果我们对她进行宽大处理,她也必将对党和国家的宽容充满感激,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自由,更加努力地工作,以报答党和国家的恩情

因此,结合本案的事实与法律规定,以及被告人李某的悔罪表现,考虑到社会效果与其日后的成长,辩护人恳请法庭结予其单处罚金或者缓刑的处罚。

辩护人:XXXX(上海)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2011年11月5日

 

附判决书:http://www.hshfy.sh.cn:8081/flws/text.jsp?pa=ad3N4aD0yJnRhaD2jqDIwMTGjqcvJ0Myz9dfWtdoxMDE4usUmd3o9z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松刑初字第10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92年9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由尼恩电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鳌陵乡宝峰村某组,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香山村华明小区某号。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XXX,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1〕1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严业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区车墩镇香泾路1018号其工作的上海由尼恩电子有限公司上班时,趁更衣室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崔某放于内务柜内的中国银行卡一张,后于当日20时许,持上述银行卡至ATM机盗领人民币5,400元。
    2011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崔某退出全部赃款,并得到了被害人崔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某的陈述及谅解申请书,取款录像,中国银行出具的账户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李某的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已退出了赃款,本院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意见,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但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李某单处罚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回到社区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刘长琴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