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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刺母案”上海开审

本报上海10月19日电 由于母亲拒绝向自己提供日本留学所需的学费、生活费,刚下飞机回国的24岁男青年汪某从背包中抽出两把尖刀捅向瘦弱的母亲,就此在上海浦东机场发生了一场令人震惊的刺母血案。

今天,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机场刺母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以汪某犯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此前,汪某经司法鉴定被确定患有精神分裂症。


今年3月31日,在日本留学近5年的汪某从日本东京乘坐飞机回到上海浦东。登机前,汪某曾致电母亲急需生活费,表示自己“没钱了,都要饿死了”,在母亲明确拒绝后,汪某愤然搭机回国。


当晚8时30分,汪某抵达上海浦东机场,拿好托运行李后,他在候机楼见到了前来接机的母亲,双方再次为留学费用的问题发生争执,汪母表示已没有财力再供其继续求学,汪某随即走向出口处,汪母紧随其后。当听到身后的母亲唠叨“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时,深受刺激的汪某从随身的托运行李包内拿出两把尖刀,对母亲头部、手臂、腹部、背部多处进行砍、刺,毫无防备的汪母受伤后倒在了血泊中,汪某在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抓获。经法医学鉴定,汪母的伤势构成重伤。


“我脑子一片空白。”到案后,汪某这样描述自己袭击母亲时的情形。汪某表示,其在日本的求学之路并非一帆风顺。2009年在日本超市打工时曾与同事发生矛盾,为报复,他将同事的戒指损坏,后因器物损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四年。汪某就读的大学成绩单显示,2009年度,他应修得学分68分,而其实际修得学分为零分。汪某在日本留学后期曾多次搬家,总觉得“住到哪里,就像人家跟着我、整我”,耳朵里始终“有人说话”。


6月,经司法鉴定,汪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8月1日,公安机关以汪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9月14日,检察机关正式向浦东法院提起公诉。


在经过了一个半小时的法庭审理后,审判长宣布法院将择日作出宣判。(严剑漪)


■案外评点■


一个不能忘记的外国人


严剑漪


在审理这场令人心痛的“刺母案”中,有一个人虽然没有出现在现场,但是却让法庭中所有在场者都为之动容,他就是斯洛伐克籍人——雷蒙。


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宣读了一份对雷蒙所做的询问笔录。笔录中记载,事发当天,雷蒙正走在浦东机场候机楼的步行道上,他准备前往2号航站楼乘坐汉莎航班前往德国。这时,他突然看见“一名男子用刀袭击一名女子,女子逃跑的过程中,那名男子数次用刀朝女子的腹部刺去,后来,又朝女子的头部刺了两次,那名女子就倒在了地上,倒下后,那个男的又朝受伤女子的腹部刺了几下并企图逃跑。”


有很多人像雷蒙一样目睹了这场血案,但雷蒙是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跑到汪母身边的人。雷蒙在笔录中这样说:“我看到受伤女子躺在地上,身旁到处都是血,就想帮助她。在医生到达前,我用包着T恤的手捂住受伤女子头部和腹部的伤口进行了急救,直到医生到达现场。”


一个素不相识的外国人,在看到别人生命垂危时伸出了援手,汪母对此百感交集:“我倒下了,看到很多人在边上,没有一个人走出来,只有这个外国人来了,解开我的围巾,压住了我的伤口。”


也许,雷蒙压住的不仅仅是汪母的伤口。


■庭审目击■


被告人称“人是有极限的”


庭审伊始,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汪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汪某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穿着看守所黄色囚服的汪某静静地站在被告席上,身材矮小的汪母则低头坐在不远处,不时地咬着手指,悄悄瞥一眼儿子。


整个庭审中,面对公诉人、辩护人以及法庭的各类问题,汪某表现得很平静,回答问题时总要稍作停顿,内容也都是只字片语。


当法官问汪某“为什么会带两把刀”、“有没有想过用刀可能会伤害母亲”等问题时,汪某表示“防身”、“没有想过”。当法官问到“以后类似情况发生,你会不会以暴力解决?”汪某想了想,然后回答“人是有极限的。”


虽然汪某对起诉书的指控表示认可,但汪某的辩护律师却为汪某作了“无罪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方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谈及汪某“自知力无”,这证明事发当时汪某已经完全丧失了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既然作案时属于发病期,主观意识已经丧失,汪某应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辩护人的这一说法,公诉人认为,这是“断章取义”,鉴定书所说的“自知力无”是指汪某在被鉴定机构问及日本遭受的种种不如意时,“显得情感欠协调,主动意志活动病理性增强,记忆、智能尚可,自知力无。”


至于鉴定书对汪某作案时的控制自我行为能力,公诉人认为鉴定书的分析已经非常明确,汪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本次伤害母亲的行为源于因为要钱与母亲发生争执,而并非受幻听、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的直接影响,但作案时处于发病期,细腻情感方面存在明显障碍,对作案行为的控制能力削弱。


公诉人指出,“控制能力削弱”的意思就是指没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根据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即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外余思■


一位受伤的母亲

 

严剑漪


虽然儿子几乎要了自己的命,但病愈后的汪母仍然希望儿子“早点出来,快点看病。”


作为受害人,这位母亲非常不愿意谈及事发时的种种细节,她在回答法庭问题时语调低沉,整个法庭因为她的“无力”而显得格外安静。而当看见儿子在被告席上不自主地擦鼻涕时,她又立即拿出口袋里的餐巾纸想要递过去,被法警阻止。


“我是个不称职的母亲。”汪母这样总结自己,她非常后悔自己没有及时带儿子治疗精神疾病。在今年日本地震时,儿子曾经告诉她“耳朵里有异响”,而早在2009年,她和丈夫也已经发现儿子的行为有些异常。“有一次他回国,我们3个人走得挺好,突然他大叫一声,我们都觉得很奇怪。”面对站在被告席上的儿子,汪母再三向法庭强调,事发时儿子并没有逃离现场,“他看着我,我对他说‘你走呀,你走,妈妈不会怪你的’,可能他当时发病,不记得了。”当说到儿子原本明年就可以毕业时,汪母一时哽噎。


庭后,汪母又感叹,虽然自己为了家庭多年打拼,但是由于从事销售业务需要长期出差,与儿子聚少离多,“孩子跟我沟通,我又没时间”,甚至在儿子留学期间,她也会因为工作忙而匆匆挂断儿子的电话。而汪父喜欢喝酒,对孩子的教育不太注重方式。“孩子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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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刚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