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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法院一审阶段工作内容及工作流程

 

 

   

一、收案

1、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2、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二、审查管辖

1、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等情形,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移送。

三、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律师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分析案情。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3、审判阶段的律师认为必要时可向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应予配合。

4、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并应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的人员。 

四、会见被告人

1、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当携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

2、律师会见被告人,事先应准备会见提纲。会见时,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

3、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调查和收集证据

1、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证人不同意作证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

3、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时,律师可以参加。

4、开庭前,律师应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举证时将原件提交法庭。

六、出庭准备

1、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2、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3、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法定情形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4、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与委托人协商,妥善解决。

5、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6、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7、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的人员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

七、法庭调查

1、律师出庭。

2、两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多名律师出庭的,辩护律师应按指控被告人的顺序依次就座。

3、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代为申请回避,并提供相关证据。

4、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5、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

6、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

7、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

8、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进行争辩。法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发问内容或方式。

9、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及其它证据,进行质证。

八、法庭辩论

1、法庭辩论阶段,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

2、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3、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九、休庭后的工作

1、休庭后,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2、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辩护意见。 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休庭后律师应及时与审判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3、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