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因债务纠纷,本案被告人把被害人从富阳挟持至杭州,并用铁锤击打被害人膝盖致被害人轻伤,被富阳公安局以非法拘禁罪逮捕。经我团队律师辩护最终被判刑2年。
但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X(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但某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但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会见了当事人,认真阅读了有关材料,现发表代表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于但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指控没有异议,但对公诉书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并认为但某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关于被告但某“迫使被害人郑生伟写下一万元欠条”的指控证据不足
1、仅有被害人郑生伟一人询问笔录,无其它辅助证据证明;证人方石平也确认当时没有看到被害人郑生伟有被胁迫、受伤或流血现象(P79);
2、但某在口供中从始至终均供述该一万元欠条为郑生伟自愿写的;郑生伟本人也在笔录中承认其欠但某一万元(P53,57),双方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某不存在以逼迫手段迫使郑生伟写下一万元欠条的动机;
3、另外,但某多次供述郑生伟欠其19500元,但郑生伟最终只写了一条“因生意周转,今借但某人民币壹万元”的欠条,进一步证实郑生伟在写欠条时但某并未对其实施逼迫行为。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书关于但某迫使郑生伟写下一万元欠条的指控证据不足。
二、被告但某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发生原因与主要过错均在于被害人
本案的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害人郑生伟拖欠但某钱,且经但某多次催讨仍拒不偿还,从而引起但某的恼怒,特别是2010年初因为向郑生伟要钱,钱未要回来反而被公安机关拘留七日并被罚款五百元事件,更是对但某刺激极大;本案的发生也因为向郑生伟讨钱而引发,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有很大的过错;
2、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根据但某口供及被害人、证人笔录,但某对郑生伟实施拘禁行为的目的是想要回自己的钱,案发前的一次治安处罚,也是因为追讨同一笔债务而引发。本案的发生原因一是因为被害人多次赖账,二是但某自认为只要拘禁时间在24小时之内就是合法的错误观念引导,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一时气愤所致,其主观恶性并不大,容易改造。辩护人认为,其行为与主观恶性程度较深的累犯、惯犯在轻重上应当有所区别;
3、归案后能够积极交待自己罪行,认罪态度极好
归案后但某能够在第一次讯问时即彻底、积极主动地交待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工作;另外,归案后其本人在监所表现极好,协助监所人员连续获得两个文明监所称号,受到监所人员的一致表扬;
4、犯罪时间较短,能够积极悔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社会危害性较小
虽然但某的行为造成的轻伤后果,但其拘禁时间只有14小时,犯罪时间较短;多次委托司法机关以及辩护律师与被害人取得联系,表示为减轻自己的罪行,在免除被害人对自己债务的基础上,可以对被害人另外作出补偿;另外,在2008年5.12大地震中积极捐款,说明其对社会还有是爱心的,本质并不坏;
5、根据但某的家庭具体情况,建议适用较轻处罚为宜
但某是家里的顶梁柱,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父母子女均需要其赡养和抚养;另外,从其子女角度来说,判处较重刑罚也不利于其子女的成长,请求人民法院酌情考虑这一情节,对但某予以缓刑处罚为宜。
综上所述,被告人但某虽然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根据本案事实,本案的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害人多次赖账的行为激怒了被告人,再加上其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以及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种种因素结合在一起,最终使但某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但是从但某归案后的表现来看,其在归案后第一次讯问时即能彻底、主动地交待自己的罪行,在监所里表现得也非常好,另外还多次积极、主动地表示要对被害人进行补偿,说明其悔罪态度是非常真诚的,其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容易改造,请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处罚,给被告人但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给其子女营造一个有父爱的、健康的成长环境。谢谢!
辩护人:XXXX(上海)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201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