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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和姜人杰受贿案

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

滥用职权并贪污受贿近两亿


许迈永小档案


罪犯许迈永,男,汉族,1959年1月18日出生,原系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曾任中共萧山市委常委、萧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杭州(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区长、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共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书记、杭州西溪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主任。


□案情□


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许迈永担任中共浙江省萧山市委常委、萧山市副市长、杭州(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市西湖区代区长、区长、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共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书记、杭州西溪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主任、杭州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受让项目股权、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解决亲属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索取浙江坤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宝库等14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29.11万余元。


1998年底,许迈永为将金港公司开发项目的利润据为己有,指使高志伟以其名下的香港伟量发展有限公司及汇丽绣花制衣有限公司借给金港公司1465.39万余元,之后安排上述二公司与金港公司签订虚假合作开发协议,将金港公司与二公司实质上的借贷关系变成投资关系。许迈永与高志伟商定,金港公司转到上述二公司的利润归许迈永个人所有。2002年5月,许迈永安排金港公司将1465.39万余元归还汇丽公司,同时以投资收益款的名义,将金港公司开发利润1584.73万余元转至汇丽公司,许迈永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0年12月,为将金港公司开发项目的利润据为己有,许迈永设立杭州瑞博房地产有限公司,金港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10%股份,剩余90%股份由汇丽公司和通策公司代许迈永持有,未实际出资。瑞博公司成立后,开发项目投入的资金及人员均来自于金港公司。2002年2月,许迈永指使高志伟以他人名义与金港公司、通策公司签订了受让上述两公司持有的瑞博公司股权的协议,向金港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237.27万元,将瑞博公司的全部股权转由汇丽公司代许迈永持有。同年3月办理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至此,许迈永实际占有了瑞博公司的全部股权。经评估,2002年2月15日,瑞博公司资产增值3911.98万元,扣除金港公司收回的10%股权转让溢价款137.27万元,许迈永将剩余的3774.71万元占为己有。


综上,许迈永利用担任金港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共计5359.44万余元。


2003年至2008年,许迈永为使其隐名持股40%的杭州伟量机电五金置业有限公司低价获取土地,利用其担任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的职权,亲自或安排区政府向杭州市政府提出杭州伟量公司项目用地继续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及土地出让金增加部分专项用于该市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的申请。2005年12月,杭州市政府下发简复单,同意将该项目二期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西湖区,由西湖区政府负责,商香港伟量公司将土地出让金增加部分专门用于杭州伟量市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2007年9月,杭州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形成会议纪要,同意将该项目A2北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额核拨给西湖区政府。杭州市政府的上述简复单及会议纪要下发后,许迈永明知国务院办公厅等部门关于严禁以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故意曲解简复单和会议纪要的含义,指使西湖区有关部门和人员将土地出让金共计7170.47万余元违规返还杭州伟量公司。


2009年3月,西湖区政府在国家审计署审计前自查自纠时发现上述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问题,时任杭州市副市长的许迈永指示西湖区政府应付好审计并避免给杭州伟量公司造成损失。为应付审计,西湖区政府提出由杭州伟量公司先将7170万余元退回,审计之后再返还。许迈永同意,同时要求三墩镇集镇建设总指挥部与杭州伟量公司签订了内容为该指挥部出资7500万元向杭州伟量公司购买车位的虚假协议,以期保障杭州伟量公司在审计后能继续获得相应利益。之后,杭州伟量公司将7170万余元退还西湖区财政局。


□裁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均认为,许迈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许迈永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许迈永为徇私利,不正确履行职权,违规将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许迈永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许迈永虽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且赃款已全部追缴,但考虑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故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许迈永归案后检举他人违纪违法线索,经查,其检举线索均未查证属实,其行为不构成立功。据此,依法对许迈永判处并核准死刑。


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


单笔受贿超过八千万


姜人杰小档案


罪犯姜人杰,男,汉族,1948年11月23日出生,原系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案情□


2001年5月至2004年初,姜人杰利用担任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城建、规划、房地产开发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0857万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


1.收受顾文彬人民币8250万元。2001年底,姜人杰接受苏州市正基房产公司总经理顾文彬请托,使顾文彬保留下本应由政府收回的地块。后经过姜人杰的工作,顾文彬置换得另一块同等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出让,得人民币23940万元,将其中的8250万元送给姜人杰。姜安排其子姜荑用该款在上海成立了仁和泓业投资有限公司。


2.收受陈欣人民币2200万元、港币5万元。2001年5月,苏州市华业百福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欣认识了姜人杰,请姜人杰“在房地产方面给予关照”,并于7、8月间在香港送给姜人杰5万元港币。2002年5月,经姜人杰介绍,陈欣与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镇政府签订456亩土地填土平整协议。同年12月,该地块要拍卖,姜人杰告知陈欣,参与竞拍的苏州供电公司的下属公司能够承受的价位上限为每亩100万元,提议陈欣参与竞拍,以抬高土地价格,便于陈欣多获得填土费。后供电公司的下属公司以每亩近100万元拍得该块土地。当陈欣在与长桥镇政府洽谈填土费用结算标准产生矛盾时,姜人杰向吴中区领导打招呼,要求尽快支付陈欣的填土费用。2003年3月,陈欣在填土工程上获利4400万元。姜人杰让姜荑以亲戚的名义成立了苏州福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陈欣将1900万元打入福泓投资公司,并免去姜荑此前的300万元借款。


3.收受李辉人民币400万元。2002年10月,姜人杰帮助苏州易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辉取得一块950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2003年底,苏州市政府准备收回该地块。2004年7月,姜人杰在相城区的报告上签批“同意依法开发”。因此,苏州市没有收回上述地块。2002年底至2004年春节期间,姜人杰通过姜荑收受李辉所送的人民币400万元。2004年5月,姜人杰在得知纪委调查有关问题的情况下,让姜荑把此款退给了李辉。


4.收受林耐伟人民币5万元,美元4000元。2001年底至2002年8月,姜人杰接受苏州天熹房地产公司的林耐伟请托,为该公司取得苏州东大街土地开发项目等提供帮助。2002年底至2003年10月,姜人杰分三次收受林耐伟给予的5万元人民币、4000美元。因陈峰案发,姜人杰于2004年3、4月间将钱退还林耐伟。


5.收受凌建红人民币2万元。2001年上半年,姜人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凌建红开办的苏州市友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吴江体育馆灯光照明系统工程中,为该公司谋取利益,于2004年春节前收受凌建红人民币2万元。


□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均认为,姜人杰利用担任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姜人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在为他人谋取利益过程中,违背职责,积极谋划,弄虚作假,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并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依法惩处。姜人杰虽有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极少部分受贿事实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姜人杰在归案后向办案机关提供了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经查证,姜人杰提供的部分线索涉及的问题已被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线索与事实不符,其行为不构成立功。据此,依法对姜人杰判处并核准死刑。

 


来源: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