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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于成广、郭茂顶、胡国强在五河县大新镇敬老院内,播种由赵以桥提供的罂粟种子,共同种植罂粟。2011年5月4日16时许,五河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其所种植的罂粟已开花结果,遂当场铲车。经现场清点,非法种植的罂粟达910株。
被告人赵以桥、郭茂顶、胡国强、于成广,安徽五河人,已年满六十周岁,均住于五河县大新敬老院。因听说罂粟能够治疗疾病,便在敬老院内的麦田地中间撒播罂粟种子,至案发时所种植罂粟已达910株。近日,该案经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均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以桥、于成广、郭茂顶、胡国强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鉴于四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均年满六十周岁,经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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